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教师、教辅等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统计。科研工作量计算的要素包括:科研项目、 科研奖项、学术论文、咨询调研报告、学术著作、职务专利、质量标准、科研平台、学科建设、学术活动、创新团队、博硕士学位点、艺术创作、运动成绩等14项。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科研工作量总分=科研项目级别分+项目经费分+科研奖项分+学术论文分+咨询调研报告分+学术著作分+职务专利分+质量标准分+科研平台分+学科建设分+学术活动分+创新团队分+博硕士学位点分+艺术创作分+运动成绩分。
1.科研项目分
表1.科研项目分计算
项目级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项 |
3200 |
重点项目 |
项 |
2400 |
一般项目 |
项 |
1600 |
部委级 |
重大项目 |
项 |
1200 |
重点项目 |
项 |
800 |
一般项目 |
项 |
600 |
省级 |
重大项目 |
项 |
800 |
重点项目 |
项 |
600 |
一般项目 |
项 |
400 |
市厅级项目 |
项 |
100 |
其它纵向项目 |
项 |
50 |
横向项目 |
突出项目 |
项 |
100 |
重点项目 |
项 |
400 |
重大项目 |
项 |
1000 |
2.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1)我校为牵头单位或依托单位,项目级别认定根据立项下达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以下分类执行:
表2.自然科学类项目分类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科研项目分类原则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科技部重大专项(包括全部16个二级专项) |
重点项目 |
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包括全部40个二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基金委重大研究计划、 国家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一般 |
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技类项目(不含人才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国家基金委专项基金项目、国家基金委专项项目(仅认定研究项目,科技活动项目不予认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 |
省部级
|
重大项目 |
国家各部委或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类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国家各部委或省科技厅下达的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国家各部委或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除重大、重点项目外) |
市厅级 |
除省科技厅外其它省属厅、局、委等部门主管的项目;厦门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型科技项目 |
其它纵向 |
除厦门市科技局外其它市或区属局、委等部门主管的自然科学类项目 |
横向 |
突出 |
单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 |
重点 |
单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 |
重大 |
单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 |
表3.社会科学类项目分类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科研项目分类原则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小额资助等项目 |
省部级 |
重大项目 |
国家各部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重大专项专题项目 |
重点项目 |
国家各部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重点专项专题项目 |
一般项目 |
国家各部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主管下达的其他项目 |
市厅级 |
福建省属厅、局、委等部门下达的社会科学类项目;厦门市社科联等部门主管的项目(包括基地项目) |
其它纵向 |
除厦门市科技局外其它市或区属局、委等部门主管的社会科学类项目;厦门市社科规划项目 |
横向 |
突出 |
单项到账经费社会科学类10万元以上 |
重点 |
单项到账经费社会科学类25万元以上 |
重大 |
单项到账经费社会科学类50万元以上 |
注:社科类国家级项目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三单列)、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等单位面向全国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特别委托类项目。
(2)我校参与的项目,是指在正式提交的申报书列出并在项目下达文件(或任务书)中明确执行单位包括“厦门理工学院”、参与人为我校教师的项目,且必须有项目经费到校。其级别认定具体如下:
表4.自然科学类项目
项目类别 |
到账经费N(万元) |
级别认定 |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
N≥20万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N<20万 |
省级项目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N≥获批总经费20%或1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N<获批总经费20%或10万 |
市厅级项目 |
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
N≥3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N<30万 |
市厅级项目 |
部级一般项目 |
N≥20万 |
市厅级项目 |
N<20万 |
其他纵向项目 |
省级重大、重点项目 |
N≥4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N<40万 |
市厅级项目 |
省级一般项目 |
N≥20万 |
市厅级项目 |
N<20万 |
其他纵向项目 |
市厅级项目 |
N≥20万 |
参照横向项目认定 |
表5.社会科学类项目
项目类别 |
到账经费N(万元 ) |
级别认定 |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
N≥10万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N<1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国家级其他项目 |
N≥获批总经费20% |
省级一般项目 |
N<获批总经费20% |
市厅级项目 |
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
N≥15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N<15万 |
市厅级项目 |
部级一般项目 |
N≥10万 |
市厅级项目 |
N<10万 |
其它纵向 |
省级重大、重点项目 |
N≥2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N<20万 |
市厅级项目 |
省级一般项目 |
N≥5万 |
市厅级项目 |
N<5万 |
其他纵向项目 |
市厅级项目 |
N≥获批总经费30% |
其他纵向项目 |
注:①若我校有多人参与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相应级别项目,工作量由我校在该项目中排名靠前的老师进行分配。②市厅级项目中,自然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20万、社会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获批经费30%的,认定为其他纵向项目项目,但不计项目分。③职称、人才项目等评审中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上办法认定。
3.项目经费分
表6.项目经费赋分
项目类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自然科学类 |
万元 |
15 |
社会科学类 |
万元 |
30 |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
万元 |
30 |
4.科研奖项分
表7.科研奖项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特等奖 |
项 |
另议 |
一等奖 |
项 |
另议 |
二等奖 |
项 |
5000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一等奖 |
项 |
15000 |
二等奖 |
项 |
640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
一等奖 |
项 |
9600 |
二等奖 |
项 |
3200 |
三等奖 |
项 |
1600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项 |
10000 |
二等奖 |
项 |
4000 |
三等奖 |
项 |
1600 |
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项 |
4000 |
二等奖 |
项 |
2000 |
三等奖 |
项 |
1000 |
市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项 |
1600 |
二等奖 |
项 |
800 |
三等奖 |
项 |
400 |
市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项 |
800 |
二等奖 |
项 |
400 |
三等奖 |
项 |
200 |
注: 我校参与外单位主持申报的省级以上获奖项目,按相应等级分值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N不大于5)。分值由获奖项目中我校的最高排名人负责分配;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5.学术论文分
表8. 学术论文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Nature》、《Science》、《Cell》 |
篇 |
10000 |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1区 |
篇 |
600 |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2区 |
篇 |
400 |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3区、4区 |
篇 |
300 |
卓越期刊 |
篇 |
250 |
EI收录期刊(JA) |
篇 |
200 |
权威期刊目录: 1. 被SCI、SSCI、EI、A&H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JA)视为权威期刊论文; 2.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等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理论研究性论文视为权威期刊论文; 3. 卓越期刊、原“985工程”高校学报视为权威期刊 |
篇 |
200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不含扩展版) |
篇 |
150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期刊(CSCD核心库)、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收录期刊、SCI或EI收录会议论文(CA)、CPCI-S/CPCI-SSH收录论文 |
篇 |
100 |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 |
篇 |
50 |
本科学报 |
篇 |
20 |
双刊号期刊(同时具备CN号和ISSN号) |
篇 |
10 |
注:①所发表的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专刊、年刊等特殊刊期。②期刊SCI分区按照最新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检索认定为准;卓越期刊按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办公室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拟入选项目》为准;CSSCI、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认定均以相应分类最新目录为准。③文摘、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摄影、作品赏析、外文书评、会议综述等,均不认定为学术论文。④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CN&ISSN号)上刊载的艺术作品(不含摄影作品),每页按同级别论文的30%计。⑤为鼓励广大教工多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刊发或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播报)或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网络传播作品,每篇按50分计算。⑥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各级各类学术期刊。⑦职称、人才项目等评审,论文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以上办法认定。
6.咨询调研报告分
表9.咨询调研报告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领导采纳 |
篇 |
1600 |
部级采纳 |
篇 |
400 |
省级采纳 |
篇 |
200 |
市级采纳 |
篇 |
25 |
注:①国家领导是指在任的国家级领导人。②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原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如主要领导批示、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等,具体明确采纳了哪些意见和建议,以及被政府部门内参录用的文章。对于政府部门仅作原则性意见,或只是转送阅文批示的研究报告,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以科技部采纳为例,须有科技部在任部级领导批示、或盖有科技部章或科技部办公厅章、或为科技部内参录用,方认定为国家级采纳;科技部下属的行政业务主管司局(不含事业单位)的在任领导批示、或盖有部门章的,降一级认定为省级采纳。省级、市级采纳参照国家级采纳认定规则执行。
7.学术著作分
表10.学术著作分计算
类别 |
出版社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学术专著 |
一级出版社 |
10万字 |
300 |
其它出版社 |
10万字 |
150 |
注:①著作应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规定中所指学术专著均指学术类著作且与本人聘任岗位和学术研究方向相关;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论文集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②一级出版社著作超过10万字后,每增加10万字,得100分。其他出版社著作超过10万字后,每增加10万字,得50分。③正式出版的美术、设计、摄影作品集(100幅为基准,少于70幅按50%计,低于50幅不予计算)按相应级别出版社30万字的著作计分。④为了打造学校的皮书品牌特色,促进学校在该领域组成较强的研究方向,皮书连续出版满3年的,等同于论著且进入皮书的文章,按每篇30分计算。⑤与本人聘任岗位和学术研究方向相关的译著经学院认定后,参照学术专著按60%科研工作量计算。
8.授权专利分
表11.职务专利分计算
授权(登记)类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际专利 |
项 |
400 |
国内发明专利 |
项 |
200 |
国内实用新型 |
项 |
20 |
国内软件著作权/国内外观设计 |
项 |
20 |
注:国际专利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四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
9.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分
表12.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分计算
标准分类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际标准 |
项 |
1000 |
国家标准 |
项 |
500 |
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
项 |
200 |
地方标准 |
项 |
200 |
企业标准 |
项 |
50 |
注:①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②中国标准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认定。③我校参与外单位制定的标准,按相应等级分值的1/N计算(N为我校在标准制定单位排序中的序号),分值由获奖项目中我校的最高排名人负责分配。
10.科研平台分
表13.科研平台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9600 |
4800 |
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中心/部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2400 |
1200 |
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省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1200 |
600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市厅级工程中心/市厅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300 |
150 |
注:平台建设除计算立项和验收分外,如有校外经费到帐,参照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分打5折计算,科研平台到帐经费分封顶不超3000分。
11.学科建设分
表14.重点学科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学科 |
个 |
9600 |
4800 |
省级学科 |
个 |
1200 |
600 |
12.学术活动分
(1)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表15.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分计算
会议类别 |
分值(分/场) |
国际学术会议 |
400 |
非国际学术会议 |
200 |
注: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的顶级学术会议情况提出,报学校科研处,经同行评议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备案。
(2)参加学术活动
表16.参加学术活动分计算
会议类别 |
分值(分/次) |
国际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100 |
分会报告 |
50 |
非国际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50 |
分会报告 |
20 |
注:参加学术活动分仅统计参加与本人科研方向相关的学术会议且会议正式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学术会议大会报告、分会报告的界定以正式的会议程册、会议通知为准,程序册中需标明报告时间、地点。
(3)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通过国家形式审查或经学校批准上报的,计20分。
13.创新团队分
表17.创新团队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创新团队 |
个 |
9600 |
4800 |
省级创新团队 |
个 |
1200 |
600 |
14.博士/硕士点建设分
表18.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博士点 |
个 |
9600 |
4800 |
硕士点 |
个 |
1200 |
600 |
15.艺术创作成果分
(1)演唱、演出、摄影、美术等艺术作品
表19.演唱、演出、摄影、美术等艺术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获 奖 |
个人专场 |
参展/ 参赛 |
一等奖/金奖 |
二等奖/银奖 |
三等奖/铜奖 |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全国性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演出、赛事、展览 |
800 |
400 |
200 |
400 |
100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级文联、行业产业文联主办的演出、赛事、展览 |
400 |
200 |
100 |
200 |
50 |
注:①全国性文艺家协会包括:中国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省级文联、行业产业文联包括: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联以及中国石油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煤矿文联、中国电力文协、中国水利文协、中国石化文联、全国公安文联、中国检察官文联、中国人民银行文联、中国金融文联10个产业行业文联。②个人专场除上述主办单位外,还包括在政府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博物馆、美术馆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展览以办展合同等正式文件为准。美术、摄影作品个人专场展览作品数应30幅/件以上,不足者不予以计分。③创作人员超过20人、少于40人的作品按相应等级分数1.5倍计分,超过40人按2倍计分。
(2)演艺作品
表20.演艺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时长(N) |
分值 |
在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开播出的演艺作品 |
>45分钟 |
300 |
20分钟≤N≤45分钟 |
200 |
小于20分钟 |
100 |
在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开播出的演艺作品 |
>45分钟 |
200 |
20分钟≤N≤45分钟 |
100 |
小于20分钟 |
50 |
注:创作人员超过20人、低于40人的作品按相应等级分数1.5倍计分,超过40人按2倍计分。
(3)美术、设计、摄影作品收藏作品
表21.美术、设计、摄影作品收藏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单位 |
分值 |
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
幅 |
200 |
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
幅 |
100 |
注:①博物馆、美术馆收藏作品是指被政府成立的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以收藏证书为准。②作品/设计方案被政府有关单位采用,参照相应级别咨询调研报告计分。
16.体育运动成果分
表22.体育运动成果计分
名次赛事范围 |
1 |
2 |
3 |
4-8 |
全国性赛事 |
400 |
300 |
200 |
100 |
省级地方性赛事 |
200 |
150 |
100 |
50 |
注:全国性体育赛事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省级地方性体育赛事:省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体育总会或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赛事名录参照《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认定。
三、附则
1.本办法所有类别计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上述所有计分类别,除特别标注外,均需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排名单位。科研工作量应分配给列入项目、成果、学术活动等申报/结项材料、并有实际贡献的参与者,未列入的原则上不得分配工作量。
2.科研获奖指科技类或社科成果类奖项,不包含人才等其他奖项。
3.两人或多人合作的计分类别,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工作量。学术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分;如有异议,由著作第一负责人分配。
4.学术论文中的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我校在校学生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若学生排名第一,指导教师可以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多人指导的由排名居前的教师负责分配。我校教师指导校外博士研究生,如学生排名第一,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可等同于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
5.科研项目分按其立项年度一次性给予,如有无故未按期结题/验收、被撤项、终止以及因不端行为等情形而获得的工作量,扣回相应工作量及相应的超工作量绩效。虚报工作量者,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6.艺术、体育专业作品和获奖项目,均应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人应为厦门理工学院教师。若作为指导教师/教练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相应成果/成绩,不列为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7.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校内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存在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成果认定未尽事宜,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8.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及《厦门理工学院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实施办法》(厦理工[2015]6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