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 国家”、“建设科技强国”的要求,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 139号)、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项目(课题)组或个人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的授权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技术转移工作项目,以及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工作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成果转化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简称“转促中心”)。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科研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厦门理工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管部门,转促中心归属科研处。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支出核算,以及办理纳税、减免税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而形成的股权,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组织部/党政办/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领域科研人员的岗位考评、聘任管理,以及教师校外兼职牵头管理工作。
第九条 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另行协同处理。
第十条 科研处(转促中心)\党政办(法务室)代表学校审定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以厦门理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督促实施、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及成果完成人要执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和科研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在获得学校许可的前提下,按学校规范流程主动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形成后,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学校鼓励采取许可或者作价入股非完全出让成果的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涉及成立企业或投资的,由资产公司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内或者国内使用。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几种定价方式:
定价方式1:课题组委托专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出具相关评估结论,评估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定价方式2:协议定价,科研处和所在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且提前不少于15日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定价方式3: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一)协议定价
1.知识产权授权期限在2年期以内的专利,在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自行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时,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但是其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限价标准》规定的标准。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可参照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标准执行。
定价低于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限价标准,在成果转化前,由成果完成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形成评估会议纪要,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且提前不少于15日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公示期间,科研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终止交易。
表1 2年期以内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限价标准
转化方式 |
发明专利(万/件) |
实用新型专利(万/件) |
专利权转让 |
≥4 |
≥2 |
独占许可 |
≥3 |
≥1 |
独家许可 |
≥2 |
≥0.5 |
普通许可 |
≥1 |
≥0.3 |
2.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超过2年期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限价,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转化。学校可以组织实施转化,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及实施。学校组织授权期限超过2年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告知成果完成人,并由学校缴交专利维护费。
(二)形成股权
学校的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涉及形成股权的,当以此科技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上该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在科研处网站下载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三)合同文本统一上传到科研管理系统,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其中,作价入股的,同时报资产公司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新品种)、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和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等。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牵头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以按有关税法规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提出申请,经转促中心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八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利益,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所分配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学校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独立选择第三方机构作为转化人,并支持转促中心与第三方机构的转化人开展合作。如科技成果完成人选择第三方机构作为转化人的,需在完成转移转化前,提请转促中心与第三方机构就具体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并备案,在实现收益后列入直接成本,并由学校支付给转化人。计入成本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10%,如科技成果完成人认为10%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超出部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转化人单独签订协议,并在实现收益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从自身收益部分单独支付。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将转化收益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与报酬:
(一)由成果完成人以现金形式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让费到账总额扣除在支付成果转化服务费、税费等后,按科技成果完成人占90%、学校占1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 按第十五条,由学校组织转化的专利,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70%,学校30%。
(二)由成果完成人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90%的股份,其余10%股份归学校。如涉及成果转化服务费的,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支付。按第十五条,由学校组织转化的专利,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70%,学校30%。如涉及成果转化服务费的,由学校支付。
(三)以学校为主体获得的各级、各类技术成果的各类补助、奖励,按到账总资金额度学校20%、成果完成人8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
(四)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五)学校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的50%,分配至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其收益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依托学校资产公司设立公司的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与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之间、以及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自行商定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按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二级学院及科研人员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应用情况在申请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考核时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当督促合同按时履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审核过程中的审核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决策责任。
第七章 收益发放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收益资金进入学校账户,在支付成果转化服务费后,由财务处按规定扣除10%学校收益,剩余收益资金划拨到科技成果完成人“横向发展基金-绩效”账户。
第二十八条 资金的审批与发放按学校现有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科研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三十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合法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结合成果转化进展程度,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