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教师、教辅等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统计。科研工作量计算的要素包括:科研项目、 科研奖项、学术论文、咨询调研报告、学术著作、职务专利、质量标准、科研平台、学术活动、创新团队、博硕士学位点、艺术创作、运动成绩等13项。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科研工作量总分=科研项目级别分+项目经费分+科研奖项分+学术论文分+咨询调研报告分+学术著作分+职务专利分+质量标准分+科研平台分+学术活动分+创新团队分+博硕士学位点分+艺术创作分+运动成绩分。
1.科研项目分
表1.科研项目分计算
项目级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项 |
6000 |
重点项目 |
项 |
4000 |
一般项目 |
项 |
2000 |
部委级* |
重大项目 |
项 |
1200 |
重点项目 |
项 |
800 |
一般项目 |
项 |
600 |
省级* |
重大项目 |
项 |
800 |
重点项目 |
项 |
600 |
一般项目 |
项 |
400 |
市厅级项目 |
项 |
100 |
其它纵向项目 |
项 |
50 |
横向项目* |
突出项目 |
项 |
200 |
重点项目 |
项 |
450 |
重大项目 |
项 |
1000 |
杰出项目 |
项 |
2800 |
成果转化* |
突出项目 |
项 |
20 |
重点项目 |
项 |
50 |
重大项目 |
项 |
100 |
杰出项目 |
项 |
200 |
2.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1)国家级重大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包括全部16个二级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重大项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项目、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重大项目等。
(2)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包括全部40个二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基金委重大研究计划、国家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项目、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重点项目等。
(3)国家级一般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技类项目(不含人才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国家基金委专项基金项目、国家基金委专项项目(仅认定研究项目,科技活动项目不予认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小额资助等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般项目、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一般项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般项目、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级别分按0.8系数计,小额资助项目级别分按0.5系数计。
注:①到校横向科研经费中外拨经费(含外拨和不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在立项时明确比例,对应部分的科研工作量按金额的30%计;
②社科类国家级项目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含艺术学、教育学、军事学三单列)、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等单位面向全国发布的规划类、招标类、专项类、特别委托类项目。
③教学、人才培养类项目不计科研工作量分。
④除以上认定为国家级项目的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家部委的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下达的纵向项目认定为省部级。
参与的项目:
①参与的国家级项目;指在正式提交的申报书列出并在项目下达文件(或任务书)中明确执行单位包括“厦门理工学院”、参与人为我校教师的项目,且必须有项目经费到校。其级别认定具体如下:
表2.参与项目*
项目类别 |
到账经费N(万元) |
级别认定 |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
N≥1/(X+1)项目总经费或N≥50万元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N<1/(X+1)项目总经费或N<50万元 |
参照横向认定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N≥1/(X+1)项目总经费或N≥50万元 |
省级一般项目 |
N<1/(X+1)项目总经费或N<50万元 |
参照横向认定 |
注:X为参与申报的申报单位数量。若我校有多人参与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相应级别项目,工作量由我校在该项目中排名靠前的老师进行分配。职称、人才项目等评审中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上办法认定。
②参与的其他纵向项目:参照横向认定。
横向项目级别:
突出: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重点: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重大: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杰出:单项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工科按1.0系数计;理科、经管学科按0.75系数计;其他学科按0.5系数计)。
成果转化项目级别:
突出:单项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重点: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重大: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杰出:单项到账经费250万元以上。
3.项目经费分
表3.项目经费赋分*
项目类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纵/横向项目 |
万元 |
15 |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
万元 |
30 |
4. 科研奖励
*(1)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另议。
*(2)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下科研奖励,按政府奖金100%给予奖励。
(3)科学技术奖、社科优秀成果奖奖励分及社会科技奖励分见表4。
表4. 科学技术奖、社科优秀成果奖奖励分及社会科技奖励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级奖励 |
项 |
另议 |
省级奖励 |
一等奖 |
项 |
1000 |
二等奖 |
项 |
500 |
三等奖 |
项 |
300 |
市级奖励 |
一等奖 |
项 |
500 |
二等奖 |
项 |
300 |
三等奖 |
项 |
100 |
社会科技奖 |
一等奖 |
项 |
1000 |
二等奖 |
项 |
600 |
三等奖 |
项 |
300 |
注:①我校参与外单位主持申报的获奖项目,相应奖励或分值按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国家级奖不限排名,国家级以下奖N不大于5),由获奖项目中我校的最高排名人负责分配。
②本表中奖励分只用于基本科研工作量计算,不计入科研绩效。
③本表中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奖励指国家、省或厦门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及社科优秀成果奖。社会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发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为准。
5.学术论文分
表5. 学术论文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Nature》、《Science》、《Cell》* |
篇 |
10000 |
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1区;《中国社会科学》* |
篇 |
800 |
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2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和《求是》上发表不少于1500字理论文章;《中国科学》、《科学通报》* |
篇 |
400 |
《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T1类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篇 |
200 |
《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T2类期刊* |
篇 |
80 |
《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T3类期刊 |
篇 |
50 |
《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T4类期刊 |
篇 |
20 |
注:①所发表的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专刊、年刊等特殊刊期。
②期刊SCI\SSCI分区按照最新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检索认定为准;CSSCI、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认定均以相应分类最新目录为准。
③文摘、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除外国语学院)、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摄影、作品赏析、外文书评、会议综述等,均不认定为学术论文。
④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CN&ISSN号)上刊载的艺术作品(不含摄影作品),每页按同级别论文的30%计。
⑤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各级各类学术期刊。
⑥T1-T4类期刊分类详见《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
⑦职称、人才项目等评审,论文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以上办法认定。
6.咨询调研报告分
表6.咨询调研报告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家领导采纳* |
篇 |
1000 |
福建省、厦门市主要领导批示* |
篇 |
200 |
省部级采纳 |
篇 |
50 |
市级采纳 |
篇 |
25 |
注:①国家领导是指在任的国家级领导人。
②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原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如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等,具体明确采纳了哪些意见和建议,以及被政府部门内参录用的文章。对于政府部门仅作原则性意见,或只是转送阅文批示的研究报告,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以科技部采纳为例,须有科技部在任正部级领导批示、或盖有科技部章或科技部办公厅章、或为科技部内参录用,方认定为部级采纳;科技部下属的行政业务主管司局(不含事业单位)的在任领导批示、或盖有部门章的,降一级认定为省级采纳。省级、市级采纳参照国家级采纳认定规则执行。
7.学术著作分
表7.学术著作分计算*
类别 |
出版社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学术专著 |
A级出版社 |
10万字 |
400 |
其它出版社 |
10万字 |
200 |
注:①著作应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规定中所指学术专著均指学术类著作且与本人聘任岗位和学术研究方向相关;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论文集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②一级出版社著作超过10万字后,每增加10万字,得100分。其他出版社著作超过10万字后,每增加10万字,得50分。
③正式出版的美术、设计、摄影作品集(100幅为基准,少于70幅按50%计,低于50幅不予计算)按相应级别出版社30万字的著作计分。
④与本人聘任岗位和学术研究方向相关的译著经学院认定后,参照学术专著按60%科研工作量计算。⑤A级出版社名单详见《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办法》。
8.授权专利分
表8.职务专利分计算*
授权(登记)类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发明专利 |
项 |
200 |
9.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分
表9.标准分计算
标准分类 |
计算单位 |
分值 |
国际标准* |
项 |
1000 |
国家标准* |
项 |
500 |
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
项 |
100 |
注:①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②中国标准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认定。
③我校参与外单位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按相应等级分值的1/N计算(N为我校在标准制定单位排序中的序号),分值由获奖项目中我校的最高排名人负责分配。 参与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计科研工作量。
10.科研平台分
表10.科研平台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9600 |
4800 |
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中心/部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3000 |
1500 |
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省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1200 |
600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市厅级工程中心/市厅级人文社科基地 |
个 |
300 |
150 |
注:平台建设除计算立项和验收分外,如有校外经费到帐,参照项目经费分打5折计算,科研平台到帐经费分封顶不超3000分。
11.学术活动分
(1)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表11.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分计算
会议类别 |
分值(分/场) |
A类学术会议 |
400 |
其他学术会议 |
200 |
(2)参加学术活动
表12.参加学术活动分计算
会议类别 |
分值(分/次) |
A类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100 |
分会报告 |
50 |
其他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50 |
分会报告 |
20 |
注:①A类学术会议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本专业的顶级学术会议。顶级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情况提出,报学校科研处,经同行评议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备案。
②学术会议大会报告、分会报告的界定以正式的会议程册、会议通知为准,程序册中需标明报告时间、地点。线上、线下的学术会议等同认定。
12.创新团队分
表13.创新团队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国家级创新团队 |
个 |
9600 |
4800 |
省级创新团队 |
个 |
1200 |
600 |
13.博士/硕士点建设分
表14.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分计算
类 别 |
计算单位 |
分值 |
立项 |
验收 |
博士点* |
个 |
9600 |
4800 |
硕士点 |
个 |
1200 |
600 |
14.艺术创作成果分
(1)演唱、演出、摄影、美术等艺术作品
表15.演唱、演出、摄影、美术等艺术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获 奖 |
个人专场 |
参展/ 参赛 |
一等奖/金奖 |
二等奖/银奖 |
三等奖/铜奖 |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全国性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演出、赛事、展览 |
800 |
400 |
200 |
400 |
100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级文联、行业产业文联主办的演出、赛事、展览 |
400 |
200 |
100 |
200 |
50 |
注:①全国性文艺家协会包括:中国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省级文联、行业产业文联包括: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联以及中国石油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煤矿文联、中国电力文协、中国水利文协、中国石化文联、全国公安文联、中国检察官文联、中国人民银行文联、中国金融文联10个产业行业文联。
②个人专场除上述主办单位外,还包括在政府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博物馆、美术馆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展览以办展合同等正式文件为准。美术、摄影作品个人专场展览作品数应30幅/件以上,不足者不予以计分。
③创作人员超过20人、少于40人的作品按相应等级分数1.5倍计分,超过40人按2倍计分。
(2)演艺作品
表16.演艺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时长(N) |
分值 |
在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开播出的演艺作品 |
>45分钟 |
300 |
20分钟≤N≤45分钟 |
200 |
小于20分钟 |
100 |
在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开播出的演艺作品 |
>45分钟 |
200 |
20分钟≤N≤45分钟 |
100 |
小于20分钟 |
50 |
注:创作人员超过20人、低于40人的作品按相应等级分数1.5倍计分,超过40人按2倍计分。
(3)美术、设计、摄影作品收藏作品
表17.美术、设计、摄影作品收藏作品计分
成果类别 |
单位 |
分值 |
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
幅 |
200 |
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
幅 |
100 |
注:①博物馆、美术馆收藏作品是指被政府成立的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以收藏证书为准。
②作品/设计方案被政府有关单位采用,参照相应级别咨询调研报告计分。
15.体育运动成果分
表18.体育运动成果计分
名次 赛事范围 |
1 |
2 |
3 |
4-8 |
全国性赛事 |
400 |
300 |
200 |
100 |
省级地方性赛事 |
200 |
150 |
100 |
50 |
注:全国性体育赛事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省级地方性体育赛事:省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体育总会或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三、附则
1.本办法所有类别计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上述所有计分类别,除特别标注外,均需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排名单位。科研工作量应分配给列入项目、成果、学术活动等申报/结项材料、并有实际贡献的参与者,未列入的原则上不得分配工作量。
2.科研获奖指科技类或社科成果类奖项,不包含人才等其他奖项。人才类到账经费扣除生活补贴、奖金等费用外,用于科研研发的工作的经费,参照横向经费计分办法进行计分。
3.两人或多人合作的计分类别,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工作量。学术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分;如有异议,由著作第一负责人分配。
4.发表的论文须独立撰写、排名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通讯作者的,可视同本人为第一作者。若多个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由排名第一的我校教师负责工作量分配。
我校教师指导校外博士研究生,如学生排名第一,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可等同于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须有校外单位校办或研究生院(处)出具导师证明)。授权的专利,学生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可以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
5.科研项目分按其立项年度一次性给予,如有无故未按期结题/验收、被撤项、终止以及因不端行为等情形而获得的工作量,扣回相应工作量及相应的超工作量绩效。虚报工作量者,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6.艺术、体育专业作品和获奖项目,均应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人应为厦门理工学院教师。若作为指导教师/教练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相应成果/成绩,不列为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7.关于期刊、学术会议增列事宜,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经第三方评估、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8.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校内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存在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9.本办法中列举的所有科研成果都可用于聘期内科研工作量计算,其中仅标注有“*”号的科研成果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可用于计算科研绩效,未注有“*”号的科研成果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分只用于抵扣聘期内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计入科研绩效。
10.教职工须完成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超出的工作量部分才能取得科研绩效。
11.本办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学校《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厦理工党委〔2020〕35号)、《权威及核心期刊论文认定办法》(厦理工﹝2021﹞117 号)废止。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刊物分类方法(2023版)